中国孕婴童网 | 收藏本页 | 设为主页 | 随便看看

深圳市惟道贸易有限公司

孕婴护理用品,孕婴洗护用品,特殊护理用品

联系方式
  • 联系人:kevin chen
  • 电话:0755-26886817
  • 邮件:280150138@qq.com
  • 手机:13145857217
  • 传真:0755-26892207
站内搜索
 
友情链接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 REF 瑞典第一美发品牌1月1日起接受全国招商登记
新闻分类
新闻中心
REF 瑞典第一美发品牌1月1日起接受全国招商登记
发布时间:2009-11-21        浏览次数:792        返回列表
 
招商政策
REF品牌故事:
REF公司的成立,源自斯德哥尔摩一群相当有相同洞察力的头发护理专家。通过他们的细致观察,他们发现消费者面对五花八门的个人护理用品,很容易被忽悠、迷惑和误导。
于是,他们致力寻找解决这些问题的方法。功夫不负有心人,经过专家门缜密的工作以及数以百计的产品测试,积累,和研发尝试。REF这个品牌诞生了!
REF 系列产品是用三组数字组成的讯息系统为消费者提供参考值,这个简单的讯息系统,用数字显示产品的护理效果,光泽度、卷曲度、弹性、持久度、蓬松指数等特性。REF的理念是:用简易的数字讯息,找到属于自己头发的REF享受系列产品的完美服务。
 东欧最畅销专业美发品牌「REF」1月1日正式登陆中国市场。瑞典原装进口, 其洗护系列加入来自南太平洋岛屿琼崖海棠油,促进头皮健康。造型产品更在东欧美发市场长据销量冠军。
 
具体条款如下
1.           权利和产品
 
1.1     代理商可采取专卖店的形式,也可采取其它的营销手段(KA大卖场;专业连锁店、专业沙龙B2C电子商务平台……)
 
1.2     代理商的权利是有限的,仅限于将产品转售到专卖店,KA大卖场,美容美发店,和其他专业护发造型店以及教育机构,企事业团购。除此之外的其它有关权利必须在合同中载明。
 
1.3      如果REF决定在该领域销售其他产品,将会预先通知代理商,以便双方讨论和预测这些产品能否有效融入条款1.1所述的销售渠道。但是,如果考虑到新产品的特性和代理商的专业化(例如:完全不同的产品线)的情况除外。
 
1.4     独家代理和销售产品的权利和其保证最低采购量(合同6.3条规定)是息息相关的。代理达到最低采购量对达成该条约至关重要。
 
 
1.5     双方均需以遵守诚实信用和公平交易的原则来履行协议。
 
2.      代理商的权限
 
2.1     代理商可以以自己的名义销售产品。
 
2.2     代理商应承诺尽自己的最大努力促进产品销售,但必须和REF的相关政策一致,并且不损害REF的利益。
 
2.3     代理商不得滥用REF的名义,除非在合同中被特别授权。
 
2.4     代理商可能只作为中间商直接将产品卖给顾客,自己并不买入产品,这种情况的话,代理商可以获得总购买价款的5%的佣金,不包括增值税,或其他双方在条款中规定的费用。同时,这种情况也不适用于上述条款。
 
2.5     代理商必须建立一个完整的销售组织和配备适当的人员,该组织至少包括4个销售人员,以确保根据本协议适当履行其义务。代理商需自行承担所有的风险,例如税收等。
 
3.      保证不竞争
 
3.1     未经事先书面授权,经销商不得代理,生产,或销售任何与REF相竞争产品,除非已达成协议或获得了REF的允许。

3.2     代理商可直接或间接代理,销售该协议附录1所列产品。
 
3.3     只要提前通知,代理商有权代理,生产和销售任何不与REF相竞争的产品。
 
4.           广告和展会
 
4.1         协议双方必须预先讨论每年的广告计划。所有的广告必须符合REF的形象及市场政策。
 
5.           供应条件-价格
 
5.1         REF将按照订单提供产品,但必须保证货款及时到位。
 
5.2         代理商产品的销售必须和REF的整体销售状况一致,具体见附录 [即价格,交货条件,付款条件,货币,货运点等]
 
5.3         代理商须同意双方之间的支付条件。
 
5.4         在我司未收到所有货款前,我司仍保留其对产品的所有权。
 
6.           销售目标和保证最低购货量
 
6.1     双方就来年的销售目标达成共识
 
6.2     双方均须尽最大的努力实现销售目标,如果未实现,不得视为一方当事人违反协议。
 
6.3         代理商的协议一般为2年。如果,在相关年限的任何一年都未达到最低购买量,我司有权取消该代理商的资格。
 
7.      子代理商或代理商
 
7.1         代理商可聘请子代理商或代理商销售产品,但必须在此前通知REF
 
7.2     代理商应督促其子代理商或代理商全面遵守合同的规定,子代理商或代理商给REF造成的损失由代理商承担。
 
8.      信息
 
8.1     代理商应积极,及时向REF反应产品的销售情况,市场状况和竞争状况。并且必须及时回答REF的合理提问,但不包括每种产品的实际销售信息。
 
8.2     代理商须及时将以下信息通知REF:(一)当地适用法律(如标签,技术规范,安全标准等)(二)有关代理商的法律法规。产品那些地方需要修改。
 
8.3         如代理商合理要求,REF应免费提供与产品有关的资料(产品小册子等)。如果代理商将这些资料加以修改,以适应当地市场,其相关费用自行承担。
 
8.4       REF应提供代理商合理要求的其他信息。
 
9.         转售价格
 
9.1         REF允许的最高零售价外,代理商可以自行决定产品的转售价格。
 
10.          在本地区外销售产品
 
10.1    代理商不得主动在代理区域外的其他地区促销产品(例如通过广告或设立分支机构)
 
11.          供应商的商标
 
11.1        代理商必须使用REF的商标,商标名或其他象征性的符号。但是,此情况也仅限于为本产品认证和打广告,并且只能从REF单方面的利益出发。
 
11.2        代理商不得在本区域和其他区域注册REF商标,符号或其他类似于REF的名称或符号。
 
11.3    代理商使用商标,商标符号如果属于本协议第一段所述情况,期满应立即停止使用。但不包括期满后代理商销售带有REF商标的存货。
 
11.4        如果有侵犯REF商标权利,符号或其他工业产权的情况,代理商应及时通知REF
 
12.机密信息
 
12.1    任何一方不得将机密信息透露给第三方或通过合同双方以外的人将机密信息透露给第三方。
 
12.2    机密信息包括一方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告知此信息透漏给双方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
 
13.      担保限制
 
13.1     REF保证出售的产品无瑕疵。即如果产品有瑕疵,REF将负责退换。代理商一旦发现产品有瑕疵,应立刻做成书面说明,期限为发现瑕疵后3天。代理商可要求退回有瑕疵产品。
 
13.2     在任何情况下,只要是因为产品有瑕疵,或质量问题REF都全权负责。但不包括用于特定目的和所有其他明示或暗示的产品。
 
14.      转让
 
14.1    未获得REF的书面批准,代理商不得转让本协议,以及本协议的权利和义务。
 
14.2    不需经代理商同意,REF可将该协议的权利或义务,或权利和义务转给其附属企业。
 
14.3    在本协议中,附属企业是指直接或间接通过一个或多个中介机构,控制,或被控制或被共同控制的特殊实体。术语控制是指拥有领导组织或政策的权力,无论是通过股权直接控制,还是通过协议或其他方式。
 
15   价格
 
 
 
 
 
     
如果你有意成为我们的代理商,请立即联系我们,我们将尽快给您回复,以便进一步交流(更多信息,样品等)。
如需要更详细的资料,请咨询我们的网站
http://www.referencehaircare.com/(瑞典) www.wd222.com(中国总代理)